索 引 号: | 11371700MB28620858/2024-02588 | 分 类: |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 菏泽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4 年 04 月 11 日 |
标 题: | 菏泽市医疗保障局解读《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4〕9号落实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4 年 04 月 11 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内容概述: | 菏泽市医疗保障局解读《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4〕9号落实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 |
- 索 引 号:11371700MB28620858/2024-02588
- 分 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菏泽市医疗保障局
- 标 题:菏泽市医疗保障局解读《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4〕9号落实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24 年 04 月 11 日
- 发布日期:2024 年 04 月 11 日
- 内容概述:菏泽市医疗保障局解读《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4〕9号落实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
菏泽市医疗保障局解读《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4〕9号落实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
菏泽市医疗保障局解读《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4〕9号落实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与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联合转发了《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解决他们医疗保障问题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工作,增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公平性和可及性,省医保局联合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印发了《通知》,我市结合实际,于2024年4月10日进行转发,2024年5月1日起执行,并要求各县区结合实际,认真抓好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通知》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重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了同时具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如何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
对于已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我省规定的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后,可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省内不同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并累计计算。
(二)明确了暂不具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如何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已参加职工医保但未参加过养老保险,或既往参加过养老保险但不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和我省规定的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
(三)明确了具备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何时享受待遇。
符合上述范围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经核定符合条件的,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
(四)明确了不具备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如何补缴缴费年限。
经核定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一次性缴费后,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也可继续按月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缴费期间按在职职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主要指正规就业形式以外,采用其他就业形式就业,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商业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基础上的传统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主要包括自营劳动者、家庭帮工、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